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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2019》
3系统设计
3.7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I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3.7.1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
2系统内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熄灭状态;
3系统内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状态。
3.7.2在非火灾状态下,非持续型照明灯在主电供电时可由人体感应、声控感应等方式感应点亮。
II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3.7.3火灾确认后,应能手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尚应能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
3.7.4系统手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集中电源,控制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切断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3.7.5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切断主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3.8备用照明设计
3.8.1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3.8.2系统备用照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在火灾时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2备用照明灯具应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后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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